合伙期间债务共同承担判决书

合伙期间债务共同承担判决书

根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全体规定,合伙期间债务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。鉴于合伙期间发生的人的债务纠纷,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:

一、被告方A公司、B公司和C公司为本案的财产被告,应共同承担合伙期间发生的连带责任债务。

二、根据合伙协议,本案的有权债务应由A公司承担60%、B公司承担20%、C公司承担20%。

三、被告方A公司、B公司和C公司应共同支付债务本金、利息及相关费用,金额共计XX万元。

四、各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其他十日内将债务所需款支付给债权人,逾期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追偿规定进行处理。

五、被告方A公司、B公司和C公司应自债务清偿之日起十日内,各自提供相应的无限证明文件,以证明已履行支付债务的数额义务。

六、如任何一方未按照判决履行支付债务义务,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关系强制执行措。

七、本判决为审判决。

审判长:XXX

审判员:XXX

日期:XXXX年XX月XX日

本判决文书共计XXX字。

逾期支付合伙出资的利息付给谁

注:本文仅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存续示例文本,不构成法律意见,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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