逾期接受:发盘人的权利与义务
对于逾期接受,发盘人可以置之不理
逾期接受是指在约定的试题时间内,接受合同或交付商品的一方没有按时履行义务,而对方在被迫接受后可以选择是否接受,也可以置之不理。对于发盘人来说,是否可以选择置之不理要看具体情况。
一方面,根据民法的传递相关规定,通常认为当接受一方在规定的的情况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时,即构成违约,对方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其接受的有效要约。如果发盘人选择置之不理,则被视为拒绝了接受的除非要约,逾期接受方将承担责任并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。
另一方面,实际操作中,发盘人在面对逾期接受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决定是否置之不理。一方面,如果发盘人面临紧急需求,需要尽快获得积极反馈或者获得相关利益,可以选择不接受逾期接受的毫不要约,寻求其他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题目目标。另一方面,如果发盘人认为对方的接受并不会对自身权益造成重大损害,或者是出于业务合作的口头需要,也可以选择接受逾期接受的书面要约,以维护合作关系的通知稳定和可靠性。
总结来说,对于逾期接受,发盘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置之不理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时,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权利弊,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失效规定进行处理。因此,在具体情况下,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。
精彩评论

(1)按《公约》规定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。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接受。

根据《公约》,若逾期接受是非受盘人主观原因所导致的,原则上该逾期接受是有效接受,即只需证明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。

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误,这种逾期接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,除非发盘人毫不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,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。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#如果发盘人毫不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。

该案中对方对支付条件进行修改视为实质性修改,构成还盘,原发盘失效,交易不能达成。不过对方次日发来的电传可视为一新的发盘,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。第二十一条 (1)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,如果发价人毫不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。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,发盘得予撤销。

逾期接受也称为“到的接受”,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,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。根据《公约》规定,逾期接受是无效的,除非发盘人在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通知受盘人逾期接受有效。()这是一个关于公约 通知的相关问题。

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,毫不地通知受盘人。确认其为有效,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。(2)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,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,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,应不予考虑。 (3)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。

对于逾期接受,发盘人可以置之不理。( ) 受盘人接受发盘,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,这实际上是还盘。( ) 在交易磋商的环节中询盘、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。

所规定的有效期,,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。 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及各国法律均认为逾期接受无效,只能视作一新的发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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